. KOLON ENP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KOLON ENP竭尽全力保护顾客的所有个人信息。

(株)KOLON ENP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KOLON ENP(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中的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迅速且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除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所有变动,将根据法律第18条额外得到用户的同意后,再履行必要措施。
    分类 目的
    提供货物或服务 以提供货物或服务物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与请求书、提供内容、提供量身定做型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结算与结算、债券托收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顾客咨询 以确认咨询者的身份、咨询内容及告知处理结果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所属职员个人信息 已从所属职员处获取适当的劳动力供应,并改善工作环境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人才招聘 以识别应聘者身份、录用审核/咨询指南、评估录用者能力、为了管理未来的招聘可用资源(人才DB等)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期限

  • 公司根据法令规定,在个人信息拥有与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间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 1) 提供货物或服务:货物、服务供应完成及支付与结算完成时为止(但符合下列事由时,直至相应期间结束为止)。
      • 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关于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和履行等交易记录
        显示与广告相关记录:6月
        合同或退款申请、支付款项、商品供应等记录:5年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 根据《通信保密法》第41条规定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保存。
        用户的电信通话时间、开始与结束时间、对方注册号、使用频率、发信基站位置跟踪资料:1年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连接地点追踪资料:3个月
    • 2) 客户查询:查询受理后3个月内
    • 3) 所属职员的个人信息:除非额外同意,自离职之日起3年内。
    • 4) 人才招聘
      • 应聘信息:招聘程序结束后(但信息主体要求删除时,则立即销毁。)
      • 人才数据库登记信息:从人才数据库登记日起5年(但信息主体要求删除时,则立即销毁。)
  • 超过个人信息的保存与使用期限或达成使用目的时,公司会立即销毁个人信息,但‘根据其他法令需保存时’或‘从信息主体处得到个别同意时’,则可以不销毁已超过拥有与使用期限的个人信息。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公司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中明示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只有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的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 公司发生灾难、传染病、导致生命、身体危险的事件、事故、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分类 受委托方(受托人) 委托的业务内容
    ERP系统委托 KOLON BENIT ERP系统运行与改善
  •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的个人信息处理禁止、技术性与管理性的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人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进行公开。

第5条   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对此将立即采取措施。
  • 根据第2项规定,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者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 个人信息阅览及停止处理的要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第37条第2项,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 如个人信息收集明确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则个人信息的更正与删除的请求可能无法被接受。
  • 公司根据信息主体权利,将会确认阅览要求、更正、删除要求、停止处理要求时阅览等要求的人是否是本人或合法代理人。

第6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公司可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分类 必须项目 选择项目
    提供货物或服务 姓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
    所属职员的个人信息 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宅电话、手机、电子邮件、紧急联系方式、现住址、学历、经历、资格、语言、兵役、 家庭、兴趣、特长、结婚纪念日
    人才招聘 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电子邮件、手机、现状、学历、密码

    ※ 敏感信息:残疾对象、残疾等级、报勋对象、报勋编号、录用过程中实施的健康检查结果、
    经历、资格证、语言、兵役、经验事项、海外经验事项、获奖经历、论文著述活动、其他优待事项、自我介绍相关信息、其他由本人提供的与招聘相关的信息。

第7条   关于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与方法的事项

  • 公司在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实现处理目的或不在需要个人信息时,将会立即将相关个人信息销毁。
  • 已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达成处理目的,但仍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将会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场所。
  •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1) 销毁程序
      公司确认需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对个人信息进行。
    •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进行销毁,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将会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目前采取以下措施。
    • 1)管理性措施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 2)技术性措施 :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保安程序。
    • 3)物理措施 : 控制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公司负责统筹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并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与赔偿等事宜。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声明 Kim Mintae 部门名称 人事部
    职务 经营支援本部长 负责人 Kim Minsun首席
    联系方式 +82) 2-3677-3610 联系方式 +82) 2-3677-3588
  •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
    公司将会及时进行答复与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第10条   侵权救济方法

第11条   个人信息阅览的请求

  •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请求。公司将会竭尽全力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的请求。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及相关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 人事部
    负责人 Kim Minsun首席
    联系方式 +82) 2-3677-3588

第12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 该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2024. 5. 1起正式适用。
  • 您可以在以下内容查看以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 - 2018. 9. 1 ~ 2024. 4. 30 适用 (点击)
    • - 2015. 8. 1 ~ 2018. 8. 31 适用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