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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KOLON PLASTICS竭尽全力保护顾客的所有个人信息。

(株)KOLON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KOLON PLASTICS(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法律’)中的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迅速且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问题,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 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 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除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所有变动,将根据法律第18条额外得到用户的同意后,再履行必要措施。
    分类 目的
    招聘咨询 今后招聘时,以参考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顾客咨询、产品咨询、技术咨询 以确认咨询者身份、咨询内容确认及处理结果通报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所属职员个人信息 从所属职员个人信息所属职员那里得到适当的劳动提供,以改善工作环境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存期限

  • 公司根据法令规定,在个人信息拥有与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在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与使用期间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保存项目 保存理由 保存期
    聘用咨询者的个人信息 日后聘用时参考 1年
    客户/产品/技术咨询者的个人信息 确认咨询者身份,确认咨询内容及通报处理结果 直至咨询内容处理完毕为止。
    所属职员的个人信息 产业安全保健法第43条及同法施行规则第107条(健康检查结果) 5年
    国税基本法第85条之3第2款(年末结算) 从法定申报期限起五年
    退休员工的个人信息 劳动基准法第39条及同法施行令第19条 退职后3年

第3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 即使如第1项法律规定所示,但公司已经事先获得个人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者根据法定程序与方法,在有关调查机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公司可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如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分类 受委托人 委托的业务内容
    ERP系统委托 KOLON BENIT ERP系统运行与改善
  •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规定,在合同文件中明确了除委托任务执行目的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赔偿等责任事项,以及公司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 如委托任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公司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进行公开。

第5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1) 要求阅览个人信息
    • 2) 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 3) 删除要求
      但在其他法令中明示其个人信息为收集对象时,不能要求删除。
    • 4) 停止处理的要求
      但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时,则可以拒绝信息主体的停止处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收到要求之日起10天内向信息主体告知其原因。
    • 当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或者为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时;
    • 当存在损害他人生命、身体或者损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利益的风险时;
    • 如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难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信息主体没有明确表明解除该合同的意向时;
  • 当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公司将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 根据第1款规定的权利行使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细则的授权书;
  • 信息主体不得侵犯公司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6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分类 必须项目 选择项
    招聘咨询 姓名,手机号码,邮箱
    客户咨询、产品咨询、技术咨询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 姓名,手机号码,邮箱
    职工名录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地址、履历、雇佣日、合同期限以及其他与雇佣相关的事项等。
    工资台账 姓名、身份证号、雇佣日、工资、工作日、工作时间、基本工资、津贴等

第7条   公司在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实现处理目的或不在需要个人信息时,将会立即将相关个人信息销毁。

  • 公司在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到期,实现处理目的或不在需要个人信息时,将会立即将相关个人信息销毁。
  • 已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已达成处理目的,但仍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公司将会该个人信息转移到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场所。
  •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1) 销毁程序
      公司确认需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对个人信息进行。
    •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进行销毁,纸质文件中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将会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目前采取以下措施。
    • 1)管理性措施 : 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 2)技术性措施 :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保安程序。
    • 3)物理措施 : 控制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公司负责统筹个人信息处理工作,并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与赔偿等事宜。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主管部门
    声明 Seo Jincheol 部门名称 人事部
    职守 经营支援本部长 负责人 Lee yoonki代理
    联系方式 +82) 2-3677-3612 联系方式 +82) 2-3677-3289
  • 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使用公司服务(或事业)时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相关事项。公司将会及时进行答复与处理信息主体的询问。

第10条   侵权救济办法

第11条   个人信息阅览的请求

  •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阅览个人信息的请求。
    公司将会竭尽全力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的请求。
    个人信息阅览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 人事组
    负责人 Lee yoonki代理
    联系方式 +82) 2-3677-3289

第12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

  • 该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2015. 8. 1起正式适用。